1. 定名
    東華三院群芳啟智學校家長教職員聯會 (以下簡稱本會)
    Tung Wah Group of Hospitals Kwan Fong Kai Chi School
    Parents and Staff Association
  2. 會址
    香港九龍大坑東南山邨道28號
  3. 宗旨
    1. 促進學校、家庭、宿舍之間的緊密聯繫。
    2. 爭取學生福利及權益。
    3. 促進會員間彼此支持及互助。
    4. 提高教職員的專業服務質素。
    5. 推廣社區教育,提高公眾對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童的了解及接納。
  4. 會員
    1. 會籍
      1. 家長會員:凡本校在學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2. 教職員會員:凡在學校及宿舍的教職員(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3. 校友會員:本校舊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2. 義務
      1. 履行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3. 依時繳交會費。
    3. 權利
      1. 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一切福利之權利。
      2. 家長會員及教職員會員均享有投票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3. 只有家長會員及現任教師的教職員會員於幹事會選舉享有被選權及投票權。(二零二二年十月修訂)
    4. 會費
      1. 家長會員每年會費之金額由該屆幹事會決定,並以家庭為單位繳付會費。會費年度為每年的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2. 教職員會員可獲豁免會費(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3. 校友會員在離校時繳付一次性會費港幣50元正(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5. 組織
    1. 會員大會
      1. 由全體家長會員及教職員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由幹事會召開及決定開會日期,並須於十四日前書面通知各會員。
      3. 以家長會員及教職員會員總會員人數五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如人數不足,幹事會須於一個月內再召集之,並於開會前七天發出通知,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 會員通過幹事會報告一年來工作及財務概況,並討論會務決定方針,修改章程,選舉,改選或罷免幹事。
    2. 特別會員大會
      1. 須經會員十五人或過半數幹事以書面要求召開,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及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3. 幹事會
      1. 幹事會成員必須具以下其中一項身份出任:
        1. 家長會員
        2. 教職員會員中的教師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辦理本會一切會務,最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
      3. 幹事由會員大會選出(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4. 幹事會由9人組成,家長與教師人數比例為6:3。
      5. 各幹事職位,職務如下:
        職位 人數 職務
        主席 1人 主理一切會務及主持會議,主席必為家長出任。
        副主席 2人 協助主席辦理會務,第一副主席由家長出任,如遇主席缺席,可代理其職務,第二副主席由教職員出任。
        財政 2人 分別由家長及教師出任,管理本會一切收支項目,提交週年財務報告。
        文書 2人 分別由家長及教師出任,負責本會一切文書工作及處理指定之會議紀錄。(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康樂
        及福利
        1人 主理一切康樂活動及負責有關會員福利事宜。
        聯絡 1人 負責一切聯絡工作。
      6. 各幹事均為義務,任期兩年,由獲選當年九月一日開始,連選可得連任。若家長幹事之子女離校,其任期將於該學年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7. 幹事會法定出席人數是最少過半數幹事,及必須有家長及老師幹事成員(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4. 顧問
      1. 本校校長、宿舍舍監及學校社工為當然顧問。
  6. 財政
    1. 財務責任:遇有任何債務,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議決。
    2. 本會會款,只限用於發展會務及正常開支,凡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本會可撥款資助。
    3. 除會費外,如會務發展需要,可發動會員募捐及接受社會人士資助。
    4. 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須存放於指定銀行,提支時必須由司庫,及正副主席中之一人聯同簽署,始能生效。
  7. 選舉
    1. 幹事會應於每兩年改選一次,舉行之前一個月向會員發出下年度幹事會候選人提名表格,每人一份,並於截止提名日期前七日寄發,凡被兩名或以上會員提名者即為合法候選人。
    2. 選出合法候選人後,幹事會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七日,以書面向全體會員公佈候選人名單,並於會員大會中進行選舉。由兩名非候選人之會員監票,以票數最多之前6位家長及3位教師當選為幹事。(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3. 如有辭職或罷免則以書面進行補選幹事,如票數相同,則由抽籤決定,各項職位由新一屆第一次幹事會互選產生(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4. 舊任幹事應於新任幹事選出後一個月內,移交全部職務予新任幹事。
    5. 提名表格及投票表格必須有提名人及投票人簽署及姓名(二零一九年六月修訂)
  8. 職責
    1. 訂定本會發展方向及年度計劃。
    2. 舉辦本會活動及與學校協辦活動。
    3. 擔任家長與學校的橋樑,反映家長意見,從而提升學校服務質素,達到家校合作之目標。
    4. 籌辦家長校董選舉。
  9. 附則
    1. 幹事會有權提議、通過訂定及修改會章,但必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召開前21天,將有關議決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如在發函日起7天內,有會員以書面提出反對,則有關訂定或修改會在週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進行投票決定,否則有關議決將會在限期日過後即時生效。
    2. 本會不會企圖指導學校之行政措施,或管制學校之政策。
    3. 凡會員逾期三個月欠繳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其以前所繳之費用,概不發還。
    4. 本會如需解散時,應該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之,並須有全體出席者之四分之三贊成,方得宣佈解散。
    5. 會款如有盈虧,由出席大會之會員表決處理形式,並須有全體出席者四分之三贊成。
    6. 幹事會保留對本會會章最後註釋權。
    7. 一切會議均需保存會議紀錄。
  10. 其他
    1. 另有選舉程序以附件(一)形式成為本會章之組成部份。

註:間有底線為修訂部份


附件一

東華三院群芳啟智學校法團校董會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投票人須知

  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校方委任之選舉主任會為選舉在學校及宿舍設置投票箱,家長可於點票會中午12:00或之前親臨學校/宿舍或經學生把封妥的選票交選舉主任放入投票箱。
  2. 沒有投票予任何一位候選人,也必須請將選票封口放入投票箱或經子女交回學校,由選舉主任放入投票箱。
  3. 根據家長校董選舉指引第4段及14段,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監護人/管養人均有資格投票,即學生的父親及母親/監護人/管養人各人有一張選票,而每名家長/監護人/管養人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父母/監護人/管養人各人只可有一張選票,學校會根據學生家庭情況發放最少一張,最多兩張選票。
  4. 選舉主任會於投票日202X年X月X日(星期X)時間於本校進行點票會,並由校長、家教會主席或其代表、家長代表或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5.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會由選舉主任以抽簽決定。
  6. 選舉主任在選舉工作結束後,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而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7. 選舉主任:學校社工。